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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抗癌协会会员信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会员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与使用,强化会员自律约束,维护行业秩序,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部单位会员。本制度所称会员信用信息,是指会员在参与协会活动、开展抗癌相关业务、履行会员义务过程中产生的守信、失信相关信息。

第三条 会员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真实、保密审慎、依规使用、保护权益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收集范围

第四条 协会收集会员信用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基础履约信息:会费缴纳情况、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参加协会会议及公益活动情况;

2.公共信用信息:来自信用中国等公开渠道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失信记录;

3.行业自律信息: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情况,有无违反行业伦理、违规执业行为;

4.表彰奖励信息:会员获得的公益、行业先进、诚信相关表彰;

5.投诉处理信息:针对会员的投诉、核查处置情况。

第五条 信息获取渠道

1.会员单位主动报送;

2.信用中国等官方公开平台查询;

3.协会日常活动、理事会工作掌握的情况;

4.社会投诉举报经核查确认后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登记与台账管理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会员信用信息登记维护,建立《会员信用信息台账》,动态更新。

第七条 录入信息应当确保准确完整,发现信息有误要及时核实更正。

第八条 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会员非公开信用信息仅限协会内部工作使用,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使用

第九条 协会建立规范、常态化的会员信用信息发布机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审慎适度、正向引导的原则,严格区分内部管理与对外公开边界,规范信用信息发布范围、流程、权限及公示期限,杜绝随意发布、泄露、篡改会员信用信息,切实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信用信息发布分为内部通报、对外公示两类,具体规范如下:

1.内部通报:针对全体会员的整体信用年度核查情况、阶段性信用管理工作情况、会员轻微信用问题预警提示等内部管理信息,可通过理事会会议、会员专属工作群、内部工作简报、会员大会等渠道内部通报,仅用于协会内部自律管理,不得对外传播、泄露。内部信用通报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遇重大信用事项可适时专项通报。

2.对外公示:严格把控对外公示内容,仅对外公示经核查属实、无争议的正向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诚信优秀会员、行业守信标杆、会员重大诚信表彰、合规守信先进典型等内容。失信线索、轻微违规问题原则上仅作内部预警、约谈整改、存档备查,不对外公示。对外信用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所有对外公示内容须由协会秘书处初审、核对信息真实性,报协会秘书长复审,最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全程留存审核、审议存档记录。

3.公示期限与撤销规范:正向信用公示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留存归档;公示信息存在错误、异议的,秘书处须在2个工作日内核查核实,及时更正、撤销公示内容并做好记录。严禁超范围、超期限、无审批发布会员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协会将会员常态化信用记录、信用公示情况、守信履约情况作为会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授予行业荣誉、承接协会专项公益项目、参与行业推荐的核心参考依据。对守信合规、积极履职的会员单位,优先予以行业推荐、荣誉表彰、项目合作扶持;对存在轻微失信行为的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开展约谈提醒、督促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失信、拒不整改、屡次违规违反协会章程及自律公约的会员,经理事会审议后,可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置,全程做到有据可查、依规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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