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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四川省抗癌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四川省抗癌协会,英文名称:SICHUAN ANTI-CANCER ASSOCIATION,缩写:SCACA。(以下简称:本会)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抗癌协会的单位会员,是发展我省肿瘤防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团结和动员全省广大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社会抗癌力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依法维护会员与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肿瘤医学科技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肿瘤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肿瘤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肿瘤防治事业服务,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服务,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办会方针是:落实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我省肿瘤防治研究重点和医药卫生改革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促进医学文化建设,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抗癌协会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肿瘤医学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组织重点学术专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推动自主创新,科学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教育和防癌宣传,普及科学抗癌知识,推广群众性肿瘤防治技术,提高全民抗癌知识水平,坚定抗癌信心;

(三)开展肿瘤医学继续教育,组织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知识更新,提高广大会员和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防治水平;

(四)开展肿瘤防治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肿瘤医学科技展览,推广肿瘤医学科技成果,促进成果转化与应用;

(五)开展肿瘤防治科技论证和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专科医师资格认证、临床专科建设评估、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

(六)组织开展肿瘤医学技术创新研究,承接肿瘤防治科技评估、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开展肿瘤防治技术标准制定,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肿瘤医学临床质量控制标准,开展肿瘤防治质量控制检查评价工作;

(七)加强国际、国内同行间科技协作,组织会员友好交往,开展省外、国(境)外肿瘤防治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组织、承办肿瘤医学专业技术工作者互访、进修、学习、联合攻关等活动;

(八)发现、推荐优秀肿瘤防治科技人才,搭建国际、国内肿瘤防治科技人才的交流平台,提供国内、外肿瘤防治科技人才来川、来华创新、创业服务。组建肿瘤防治医师团队和技术服务团队,开展多点执业、第三方防治技术等服务;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在肿瘤防治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以及在协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协会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的肿瘤防治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等;

(十一)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基层肿瘤防治技术指导,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专科标准化建设设计、指导、评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项技术测评和资质认证;

(十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肿瘤防治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十三)密切联系肿瘤防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肿瘤防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肿瘤防治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组织肿瘤防治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医改、科技战略、技术公关等重大规划、政策咨询、法律法规制定工作,

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肿瘤防治工作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五)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包括普通会员、专科高级会员、名誉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及社会组织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肿瘤防治、临床诊疗、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管理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业工作者;

2、从事抗癌公益事业工作人员、肿瘤防治志愿者、肿瘤患者、患者家属、关心和支持抗癌事业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

3、从事肿瘤防治药品、诊疗器械、设备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相关领域从业者;

(五)专科高级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普通会员资格,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具备普通会员资格,取得本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3、符合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其他条件者。

(六)名誉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支持我会工作,对本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经相关部门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名誉会员。

(七)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市州抗癌协会以及与本会有关,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等。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个人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按照普通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经本会秘书处审批,或委托所在市(州)抗癌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审批,发给中国抗癌协会统一印制的,加盖本会印章的会员证书。

(二)专科高级会员:由本人提交专科高级会员入会申请书,本会专科高级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按照专科高级会员条件,经本会秘书处审批,发给本会专科高级会员证书。

(三)名誉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推荐,按照名誉会员入会条件,经本会秘书处审批,发给本会名誉会员证书。

(四)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合格后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名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及分支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六)优先获得本会选派出国(境)进修学习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七)优先在本会主办、协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八)优先取得本会及分支机构编印的有关资料;

(九)优先申请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七)主动宣传肿瘤防治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一)通过提案和决议;

(十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九)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10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7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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