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行业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会员单位、会员专家、专委会之间以及会员与合作主体在肿瘤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科普公益、专委会建设、会务合作等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加强行业自律,防范行风与财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及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之间,在学术会议、继教项目、科研合作、肿瘤防治公益活动、科普宣传、对外交流等行业活动产生的民事争议调解。医患纠纷仅在双方自愿前提下提供行业沟通协调,协会不承担医疗纠纷鉴定、裁决职能。
第三条 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行调解;
(二)合法合规原则: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医疗行风、学术诚信相关规定;
(三)中立保密原则:调解员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调解材料、案情信息严格保密;
(四)便民高效原则,不收费原则:协会调解不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
第四条 调解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民政、卫健、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独立于行政、司法程序,不替代诉讼、仲裁、行政处理。
第五条 协会设立行业调解工作组,由协会秘书处、监事会、医学专家、法律顾问共同组成,组长由协会秘书长担任。调解员从资深肿瘤专家、法律顾问、监事中选聘,建立调解员名册。
第六条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医疗学术规范、社会组织财务与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主动回避:
(1)是当事人近亲属;(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3)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当事人也可书面申请回避。
第七条 优先受理:
1.会员间学术合作、联合科研、论文/成果归属争议;
2.专委会换届、会议承办、继教学分、会务财务、公益项目合作纠纷;
3.会员与协会之间关于会费、活动管理、评优表彰、专委会管理争议;
4.其他行业内民事纠纷,各方自愿提交调解。
第八条 不予受理:
1.涉嫌刑事犯罪、行政处罚类事项;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审结的案件;
3.医疗损害纠纷中,一方不愿接受协会行业调解;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由行业调解处理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可书面或口头提交调解申请,写明当事人信息、事实、诉求、证据材料。
第十条 受理审查:调解工作组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听取各方陈述、核实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
第十二条 组织调解:确定调解时间地点,组织协商,宣讲法规、学术自律与行风要求;可一次或多次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结果:
1.达成一致:制作《行业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调解员签字,协会加盖公章;可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无法达成一致:终止调解,出具终止调解告知书,提示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权。
第十四条 当事人权利: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更换调解员、陈述申辩、拒绝签署协议、申请保密。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义务: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不得伪造材料;遵守调解秩序;自觉履行生效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实行一案一卷,调解申请书、证据、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终止文书统一归档,按协会档案管理规定保管。
第十七条 所有参与调解人员对案件信息、商业、患者隐私、学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十八条 对达成协议的重点纠纷适时回访,跟踪协议履行情况,做好行业风险预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第七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四川省抗癌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可根据民政、卫健及司法机关新规定适时修订。

四川省抗癌协会微信公众号
电话:028-85420115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1栋2单元8楼802号,1栋3单元8楼801号、802号
邮箱:sckaxh_bgs@163.com
邮编:610041

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