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委员会、相关企业人员、全体会员及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净化学术环境的部署要求,端正医学学术风气,防范学术会议中的利益冲突与廉洁风险,回归学术会议本源,营造风清气正、务实高效的学术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及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专家及会员参加本会学术会议的行为规范、禁止情形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核心行为规范与禁止要求
(一)对专家及会员的要求
全体专家(含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主席、授课及主持嘉宾)及会员在参加本会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学术活动期间,须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医学伦理与廉洁底线,坚守医学学术诚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或变相收受不当利益。具体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禁止违规收受财物:不得收受医药企业、会务服务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现金、红包、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金属、奢侈品、股权、虚拟财产等。
2.禁止接受不当招待:不得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旅游、度假、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以及超出会议统一标准的住宿、交通安排。
3.禁止违规领取报酬:不得私自收取医药企业、第三方机构直接支付的讲课费、主持费、咨询费、劳务费等;不得虚构会议事项套取经费。
4.禁止利用身份谋利:不得利用会议主席、评审专家、授课嘉宾等身份或专业影响力,为特定企业或产品进行不正当背书、指定采购、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5.禁止学术不端:不得在学术演讲、论文评审、病例讨论等环节中,受利益方影响而作出偏离科学公正的结论、评价或推荐。
6.禁止其他违反国家廉洁自律与医学伦理规范,损害医学学术风气的行为。
(二)对企业的要求
各医药、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含第三方会务服务机构)在支持、参与本会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学术活动期间,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合规指引及本会章程,坚守商业道德与行业自律,仅可通过本会统一安排的合规渠道(如展位、公益支持等)展示企业形象,严禁借学术会议之名实施商业贿赂。具体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禁止超范围利益输送:不得向参会专家、会员直接或间接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红包、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金属、奢侈品、股权、虚拟财产等任何形式的利益。
2.禁止变相赞助:不得以学术拜访、调研、病例征集、论文润色等名义向专家、会员变相支付费用;不得以赞助差旅、承担住宿、提供餐饮等名义超标准接待,或变相安排娱乐活动;不得委托第三方公司向本会人员行贿。
3.禁止违规宣传:不得要求或诱导专家在学术演讲、评审、讨论等环节违规宣传企业产品;不得在学术会议期间组织非授权的闭门会等方式变相推广。
4.禁止挂钩商业指标:不得与专家、会员私下约定与药品/耗材处方量、使用量、采购量挂钩的推广费、信息费等。
5.禁止虚假学术活动:不得以虚假的学术会议、虚假合作课题名义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在会议中向本会人员违规提供未上市产品的非公开数据。
6.禁止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医药行业合规要求及本会章程,损害学术公信力的行为。
二、违规法律责任提示
(一)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及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违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专家及会员将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专家及会员:收受不当利益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参照受贿罪标准)。根据受贿金额高低及情节轻重,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数额达到3万元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达到2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若与医药企业及相关第三方串通,在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中共同实施利益输送行为,将构成共同犯罪,依法从重追究连带责任。同时,《解释(二)》明确,在医疗领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2.对企业及责任人员:向本会专家、会员行贿的,个人行贿10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即构成犯罪,根据数额及情节,分别处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药企不得以“个人行为”推卸责任,医药代表行贿将导致企业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行政联合惩戒
对企业违规行为,本会将配合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向社会公开违规违法事实,增加监管频次;
2.限制该企业参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3.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违法失信名单、行业禁入等;
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民事责任
因企业或个人违规行为给四川省抗癌协会造成名誉损害、经济损失的,本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协会内部处理
一经查实,本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内部处理措施:
1.对专家及会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其参加本会学术会议资格1—3年;取消其在本会的任职资格(包括专业委员会等相关职务任职资格)。对担任会议主席、分支机构负责人、秘书的,立即免去职务,终身不再聘任。情节严重者,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
2.对企业:取消其当次及后续一定年限内参与本会所有学术活动的资格;列入本会合作黑名单;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并视情节索赔。
三、合规管理要求
1.强化学习与自律:全体专家、会员及企业应主动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本告知内容,增强廉洁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违规行为,恪守医学伦理与廉洁底线,坚守医学学术诚信。
2.严格会议经费管理: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企业支持资金须进入协会对公账户,所有专家劳务费由协会统一支付,不得私下结算。
3.落实主体责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主席为会议廉洁第一责任人,对参会人员及合作方进行合规提醒。
4.主动接受监督:本会鼓励实名举报违规线索,本会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核查。
望各方坚守学术初心,坚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学术交流生态。本会愿与大家共同助力我省抗癌事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抗癌协会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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